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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仍应赔偿商险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3-18 17:17)    点击:226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7月13日22时许,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境内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司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路人王某、王某某死亡,本人死亡及副驾驶刘某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赵某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其他人均无责任。

 

        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将肇事司机赵某某的继承人、肇事机动车所有人、某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

 

        原告认为,肇事司机的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应承担对于肇事车辆疏于管理的责任;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如其未对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还应当赔偿第三者商业险。

 

        本案诉讼过程中,车辆所有人否认被告保险公司当庭提供的投保单系其亲笔签字,并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对其进行过说明和提示。保险公司也不能证明已经尽到了提示和告知义务。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驾驶人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而保险公司对于该免责条款,未对投保人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故保险合同设定的免责条款对于投保人不生效,最终作出(2017)冀03民终3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除赔偿交强险的限额之外,还应当赔偿第三者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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